刘某与麻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刘某(女)与麻某(男,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大学毕业。”后双方因“大学毕业”是否包含硕士、博士阶段产生争议。刘某主张涵盖最高学历,麻某认为仅指本科。因涉军婚,麻某曾提出异议但经政治机关同意离婚。现刘某诉请法院明确抚养费支付期限,要求按字面解释支持其主张。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麻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文本展开辩论。刘某提交书面离婚协议书原件作为核心书证,主张条款表述清晰无歧义;麻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沟通记录,辩称当时语境下仅指本科。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军人婚姻特殊性对意思表示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离婚协议中“至子女大学毕业”之条款,解释为包含本科、硕士及博士阶段,直至子女取得相应学位证书或年满二十五周岁(以先到者为准);三、驳回被告其他上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尊重军人婚姻特殊性的同时,应结合文义解释与诚实信用原则,保护非军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