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徐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及银行存款若干,并约定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办理过户及分割手续。然而,在协议签署后、正式办理登记前,被告徐某某利用其掌握原告账户密码之便,通过多次小额转账及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将夫妻共同存款中的80万元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及境外账户。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被转移财产并主张被告少分或不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明细、理财产品购买记录及与被告亲属的转账凭证作为书证,证明被告在协议签署后恶意转移财产的事实。被告徐某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及家庭日常大额支出票据,辩称转移款项用于偿还婚前个人债务及子女教育支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去向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法院经审核证据,认定被告行为构成隐匿转移财产。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徐某某隐匿的80万元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该80万元由陈某某分得60万元,徐某某分得20万元;三、双方确认除上述争议款项外,其他财产分割按原《离婚协议书》执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徐某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至登记前,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便双方已达成离婚合意,若一方利用时间差隐匿财产,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分割时对该方少分或不分,彰显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