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曹某某原系夫妻,曹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冯某某发现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冯某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因曹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主张损害赔偿。曹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确认,冯某某无权再行主张。双方协商未果,冯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同时追究曹某某的过错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冯某某提交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及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价值巨大。曹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试图证明房产来源。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房产取得时间与资金来源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冯某某享有60%份额,曹某某享有40%份额;二、驳回冯某某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存在军人婚姻特殊背景,只要财产性质确属共同且被隐匿,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法院对过错赔偿的严格认定,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审慎态度,平衡了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与维护婚姻稳定性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