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彭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2023年,冯某某发现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笔大额定期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该笔款项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冯某某主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漏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彭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概括性确认,不存在遗漏。双方就款项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在离婚前突击转账的行为。被告彭某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款项来源合法且已分割。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转账款项的性质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界限。若当事人能证明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请求再次分割;但若仅因对财产性质认知偏差或协议概括性约定导致未列明,且无证据证明恶意隐匿,则难以支持重新分割请求,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维护交易稳定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