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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曾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曾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曾小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曾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并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至曾某名下以保障子女生活。离婚后,曾某未按约履行房产过户义务,且长期阻挠林某探视子女,甚至将未成年子女带离原居住地,导致林某无法行使探望权。林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过户及探视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及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保障,涉及第三人(实际占有人)对房屋的控制权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曾某拒绝配合过户的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曾某辩称房屋已被其亲属实际居住,且林某存在家暴行为,提交报警记录及证人证言。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履行情况,并组织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过户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曾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林某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林某名下;2. 林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3. 曾某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允许林某探视子女一次,具体时间与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不得无故阻挠;4. 双方确认离婚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诉请强制履行。同时,法院在调解中平衡了财产处置与子女探望权,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处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违约的离婚纠纷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