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杨某某涉军人婚姻虚假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军人配偶)与被告杨某某(现役军人)原系夫妻。为逃避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产生的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约定全部债务由杨某某承担,房产归张某某。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某遂提起再审,主张双方离婚系“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本案特殊在于涉及现役军人婚姻,且存在通过虚假离婚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恶意串通情节,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的效力及是否构成对第三人利益的侵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对比、债权人催款记录、以及双方关于“为避债而离婚”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申请对聊天记录进行真实性鉴定,鉴定意见确认记录未被篡改。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结合军人婚姻保护原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复核。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杨某某独自承担的约定;二、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某与杨某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被告其他抗辩理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债务分割条款无效。同时,在涉军婚姻案件中,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审查离婚真实性,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交易安全,对遏制借离婚逃债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