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江某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江某某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江某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胡某某保留全部房产及车辆。该协议签订时,江某某处于哺乳期。债权人起诉后,胡某某作为被告被追加参与诉讼,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胡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经济混同,且所谓“假离婚”系为规避执行。争议焦点在于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以及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恶意串通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胡某某围绕“虚假离婚”及“恶意逃债”的主张,提交了多名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双方离婚后的共同居住记录及资金往来流水。原告方(债权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离婚登记已完成。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财产处分的合理性,结合证人证言与客观行为,认定双方存在通谋虚伪表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真逃债”的法律风险。法院通过审查实质行为认定通谋虚伪表示,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也反映了在证据充分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选择和解或调整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