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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沈某某所有,徐某某配合过户。离婚后,徐某某未按约履行过户义务。沈某某调查发现,徐某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半年,已恶意将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并转移部分售房款,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及被转移款项,并主张徐某某因恶意行为少分或不分财产。徐某某辩称房产已抵押,无法过户,且否认恶意转移资金,双方对财产真实价值及流向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明细及房产抵押登记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徐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徐某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及第三方借款合同,试图证明资金流向合法。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对关键财务证据进行了专项审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条款有效;二、徐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沈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因抵押无法过户,则按评估价值折价补偿沈某某;三、对徐某某恶意转移的款项部分,予以追回并重新分割,沈某某分得60%,徐某某分得40%;四、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履行中,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在审理涉财产隐匿案件时,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强化了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对遏制离婚前恶意转移资产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