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周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周某抚养,陆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中约定“若女方再婚,男方有权变更抚养权”。2024年初,周某怀孕,陆某以女方处于孕期、不利于子女成长为由,依据协议条款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周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孕期并非法定变更抚养权的理由,陆某实为争夺财产。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孕期对抚养权的影响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阶段,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陆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周某孕期情绪不稳定,影响子女照料;周某提交产检记录及社区证明,主张孕期需稳定环境,且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孕期特殊保护原则。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限制女方再婚或孕期抚养权的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以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允许撤诉的程序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