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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冯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冯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1年,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双方最终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冯某需向孙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理由是孙某主张冯某在孕期存在过错。离婚后,孙某认为冯某未履行支付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支付该款项。冯某抗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孙某所称的“过错”缺乏事实依据,且孕期并非法定过错情形,故拒绝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的条款解释及冯某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仅对协议条款解释存在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孙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冯某在孕期存在不当行为;冯某则提交了孕期医疗记录及双方沟通记录,证明其孕期行为正常,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协议条款的法律解释进行了书面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孕期或哺乳期并非法定过错情形。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争议,提示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明确具体过错事实,避免使用模糊表述,以减少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