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张某某承担,但未明确具体债权人及金额。离婚后,债权人向高某某追偿,高某某代为清偿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张某某追偿。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条款的解释,特别是该约定是否涵盖未列明的隐性债务及是否以子女抚养权归属为履行前提。张某某抗辩称高某某未妥善履行子女探望义务,故拒绝承担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高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债权人出具的结清证明作为书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主张高某某存在探望违约行为。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形式与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高某某关于张某某偿还代为清偿债务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高某某关于张某某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即便未列明具体债务,只要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一方清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同时指出,子女探望义务与债务承担义务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得随意抵销,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协议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