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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赵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赵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赵某因婚内出轨需向吴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并约定该款项以赵某名下某古董花瓶折抵。后赵某拒绝交付花瓶,吴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赵某违反离婚协议约定,要求继续履行赔偿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以特定物折抵损害赔偿金的条款性质及履行效力。鉴于案件涉及夫妻隐私及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吴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赵某承认婚外情的聊天记录截图以及涉案古董花瓶的购买发票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协议真实有效及标的物价值。被告赵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花瓶已遗失,主张以金钱赔偿替代。双方围绕物证交付可能性及替代履行方案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在法庭主持下,原告吴某考虑到诉讼成本及执行难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的处分权。虽涉及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与履行争议,但原告主动撤诉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理性评估。法院准许撤诉符合程序法规定,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签署涉及特定物折抵的离婚协议时,应明确替代履行机制,以降低履约风险。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