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于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双方登记离婚后,陈某某未按约履行财产分割及补偿义务。鉴于曾某某处于哺乳期,法院特别关注其权益保障。曾某某主张陈某某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陈某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曾某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存在剪辑嫌疑,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曾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沟通录音(视听资料)及离婚协议书原件,证明陈某某违约事实。陈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但未获支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曾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财产分割义务,并向曾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三、驳回陈某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效力,强调契约精神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倾斜保护,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维护家庭伦理与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