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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朱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朱某因婚内出轨需支付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约定若逾期支付,需以朱某名下某商铺抵债。离婚后,朱某未按期支付现金,彭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商铺过户。执行中,朱某抗辩称商铺价值远超10万元,该抵债条款显失公平,且商铺已抵押给银行,请求变更执行标的。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以物抵债”条款的性质认定及执行范围,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对财产分割意愿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商铺权属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朱某提交银行抵押合同及商铺评估报告,主张抵债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履行可行性,组织双方就商铺变现价值与债务金额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10万元损害赔偿金的约定有效,但“以商铺抵债”条款因未履行清算程序且损害第三人(银行)利益,不予直接执行。责令朱某在限期内支付10万元损害赔偿金及迟延履行利息,驳回彭某要求直接过户商铺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以物抵债”条款在执行阶段的审查标准,强调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及违反清算原则。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在隐私保护与执行效率间寻求平衡,为类似涉财产型离婚损害赔偿执行提供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