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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邓某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邓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协议中关于“教育费用”的条款表述为“大额教育支出由双方均摊”,但未界定“大额”标准。离婚后,孩子就读私立学校产生高额学费及课外辅导费,张某某拒绝承担,邓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该费用属于“大额教育支出”并由双方分担。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教育权益与协议模糊条款的解释冲突,争议焦点在于对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合理解释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邓某某作为上诉人提交私立学校学费发票、课外辅导合同及支付凭证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该支出符合“大额”约定;张某某作为被上诉人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已按约支付固定抚养费,并主张私立学校费用超出合理范围。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费用支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部分诉请,支持邓某某关于合理范围内教育费用的分担请求,驳回超出合理标准部分的诉请;三、其余驳回邓某某的上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应结合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认定“大额”标准,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