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张某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高某某,高某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张某某追偿。张某某抗辩称该债务实为高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主张以此抵销债务。高某某提交婚姻存续期间的录音及视频资料,证明张某某曾承认债务性质及自身过错,但张某某质疑视听资料真实性,否认家庭暴力事实,导致债务承担划分及过错抵销成为核心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展开激烈质证。高某某申请法院调取报警记录以佐证家庭暴力情节,张某某则申请对录音进行司法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范围及家庭暴力对债务分担的影响,综合全案证据进行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三、驳回被告张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即便一方存在家庭暴力,也不当然免除其按约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除非能证明债务本身非共同债务。裁判启示在于严格区分婚姻过错责任与合同履约责任,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