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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于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于某原系夫妻,双方为规避对外债务,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于某所有,债务由彭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彭某发现于某将原共同所有的房产低价转让给亲属,并转移银行存款。彭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登记,财产分割不可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彭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房产过户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存在规避债务合意及于某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于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图及财产流向,认定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彭某与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于某向彭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四、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逃避债务。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还原真实意思表示,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坚守。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