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涉外离婚协议违约案

涉外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被告乙需在一年内协助办理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子女抚养费。然而,被告乙以身处国外为由,长期拖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且未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原告甲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及支付拖欠抚养费。本案涉及涉外婚姻中的协议履行障碍,争议焦点在于跨境执行难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沟通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乙辩称因签证受限无法回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重点审查了被告未能履行义务的主观过错及客观障碍的真实性。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被告并未完全丧失履行能力,仅以消极态度拖延,故认定其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

本案审理中,原告甲因与被告乙达成庭外和解,被告承诺限期履行义务并支付欠款,原告甲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虽然最终因原告撤诉结案,但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拖延履行。对于涉外因素导致的履行困难,法院倾向于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促进实质正义,降低司法成本。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