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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朱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3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全部由朱某承担,房产归陆某所有。后陆某发现该协议系为逃避对第三方债权人的债务而签署的“假离婚”。此时,朱某正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陆某遂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及确定抚养权。陆某主张该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且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抚养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第三方债权人催款函,并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鉴定。被告朱某提交了户籍证明及哺乳期医疗记录,否认逃债意图,强调协议系双方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中关于债务形成时间与离婚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具效力,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款无效。同时,法院在哺乳期特殊情节下,严格审查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的公平性,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离婚协议规避法定义务,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弱势群体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