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及大部分财产分割。离婚后,曾某某发现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并转移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曾某某认为沈某某的行为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隐匿,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商铺。沈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与曾某某无关,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沈某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银行流水记录及证人证言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该商铺购买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积蓄,且沈某某在离婚前突击变更了登记信息。被告沈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婚前存款证明,试图证明资金来源为其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重点围绕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财产性质的法律认定展开质证与辩论,旨在查明事实并促成和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沈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曾某某办理该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产权份额变更至双方名下各占50%;三、原告曾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平均负担。双方签字确认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又减少了诉累,为类似涉财产隐匿的家事案件提供了“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示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