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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谭某某原系夫妻,谭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陈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陈某某发现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陈某某认为谭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谭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陈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背景,争议焦点在于隐匿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陈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物证和书证,证明该商铺登记在谭某某名下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谭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商铺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主要在于法律适用及调解意愿,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谭某某承认该商铺虽登记在其名下,但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确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谭某某所有,谭某某向陈某某支付商铺评估价值50%的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婚姻中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时的救济途径。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军婚稳定,体现了司法对公平正义与家庭和谐的双重追求。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