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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谢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谢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及大部分共同财产分割。2023年,马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谢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提及。马某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谢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行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谢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马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马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主张该商铺购买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谢某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购房合同,试图证明资金来源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购房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谢某某所有;谢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马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即使离婚协议已签署,对于未处理的遗漏财产,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促进和谐稳定的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