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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陈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2年,邓某在整理陈某旧物时,发现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房产。邓某认为陈某的暴力行为导致其精神受损,且隐匿财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陈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及重新分割该隐匿房产。陈某辩称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且否认暴力事实,认为邓某诉求无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邓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作为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隐匿财产情况。陈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房产已分割的书面确认函。双方围绕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隐匿财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争议焦点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陈某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二、陈某自愿向邓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双方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不再另行分割隐匿房产,但陈某承诺不再主张该房产的任何权益;四、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家暴及隐匿财产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调解结案既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又高效解决了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的司法理念,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