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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谢某某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谢某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马某某保留全部房产及车辆。然而,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且马某某继续经营原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收入未分割。李某发现该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债权,遂起诉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实际支配情况,争议焦点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债务承担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后的水电费缴纳记录、共同居住小区的监控视频截图、马某某公司银行流水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避债”的讨论内容。被告谢某某对部分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通过质证,确认了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马某某与谢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马某某、谢某某共同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协议中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重点考察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行为后果,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诚信原则,防止当事人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