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吴某某原系夫妻,吴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因冯某某疏忽,未将吴某某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处商铺纳入财产分割清单。离婚后,冯某某发现该遗漏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吴某某以涉军婚姻保护为由,主张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涉及国防利益,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遗漏财产的处理及军人特殊身份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冯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商铺权属证明及发现遗漏财产的初步证据;吴某某提交现役军人证件及商铺购置资金来源证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遗漏财产的性质及离婚协议的效力范围。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冯某某与吴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某同意将商铺所有权的一半份额转让给冯某某,冯某某向吴某某支付相应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遗漏财产的可诉性及处理规则,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平衡。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障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军婚稳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