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胡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1年,曾某某发现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15%股权,该股权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或分割。曾某某主张该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胡某某辩称该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曾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嫌麻烦未主张分割,现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对股权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曾某某申请法院调取工商登记档案及银行流水以证明股权形成于婚姻期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曾某某提交了工商变更登记信息、公司财务报表及证人证言,证明股权增值部分源于婚姻期间的经营收益。被上诉人胡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该资产已实质分割或已过时效。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股权取得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若一方隐瞒重大共同财产,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法院严格审查诉讼时效起算点,强调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平衡了财产公平分割与法律关系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