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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陈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1年,蒋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控制的家庭账户,将大额存款及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隐匿并转移至其亲属名下,且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蒋某认为陈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该部分被隐匿的财产。陈某辩称该财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确认,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房产及存款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陈某是否存在故意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房产登记变更记录及陈某亲属的证言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资金流向及房产转移路径。陈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当时的财产申报清单,主张已履行披露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与离婚时间的关联性,以及房产登记变更的真实性。双方就财产性质及隐匿故意展开激烈辩论,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银行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原始档案,以查明事实真相。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该房产及存款分割的约定;二、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蒋某所有,蒋某向陈某支付相应折价款;三、隐匿的存款由双方平均分割。驳回陈某的其他抗辩理由。案件受理费由陈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使已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资金流向和登记记录,遏制了恶意避债和侵吞共同财产的行为,维护了婚姻财产制度的公平性与严肃性,对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