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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黄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黄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朱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一套位于某小区的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朱某主张该房产属遗漏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黄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朱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房产存在,系故意隐瞒或放弃分割,拒绝重新分割。双方协商无果,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物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积蓄。黄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聊天记录,主张朱某在离婚时已知晓房产情况。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完整性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朱某的诉讼请求。认定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协议未涉及,朱某有权请求分割。鉴于黄某对房产贡献较大且朱某存在一定过错,判决房产归黄某所有,黄某向朱某支付相应折价款。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双方已协议离婚,对于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在裁判时兼顾公平原则与当事人过错,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