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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韩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韩某与第三人张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陆某孕期及哺乳期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转账给张某,用于其个人消费及租房。陆某发现后,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赔偿”的条款,起诉要求韩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韩某辩称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陆某未尽到夫妻忠实义务,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及韩某向第三人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离婚协议作为书证,证明韩某过错及财产转移事实;韩某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条款无效。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陆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赔偿请求的部分,改判韩某向陆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驳回陆某其余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同时,确认擅自向第三人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为类似家事纠纷中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的衔接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