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邓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邓某某全额承担。后债权人主张权利,赵某某被迫清偿部分债务,遂依据离婚协议向邓某某追偿。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共同债务”的范围界定及内部追偿权的行使。赵某某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证明邓某某曾口头承诺该笔债务由其个人负责,但该承诺未写入书面协议。法院需审查该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变更书面协议条款的依据,以及邓某某是否应全额承担赵某某代偿的款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鉴于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银行转账凭证,并重点提交了邓某某承认债务由其承担的录音资料。邓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录音仅为情感安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且离婚协议已对债务分割作出终局性约定。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及协议条款的解释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赵某某关于邓某某偿还其代偿债务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关于违约金及其他额外损失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及外部对抗性界限。即使债权人主张权利导致一方被迫清偿,另一方仍应依约承担最终责任。同时,法院对口头承诺与书面协议冲突时的证据采信标准进行了示范,强调书面协议优先,但真实意思表示在特定条件下可修正协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