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离婚后,马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辆登记在李某某名下的轿车,该车辆未在离婚协议中提及。马某某主张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鉴于马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其主张分割财产以保障子女抚养及自身生活需求。李某某辩称该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马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车辆存在,故拒绝分割。双方协商未果,马某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及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主张车辆系婚后购买,属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某提交了婚前购车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车辆为婚前个人财产。法庭围绕车辆购买时间及资金来源进行了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规则,同时强调了举证责任分配。在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时,法院需严格审查财产性质,平衡双方利益,体现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法律适用的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