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及大部分财产分割。2023年,孙某发现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孙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谢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孙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仅因当时价格低迷未予分割,现属恶意诉讼。双方就商铺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产生重大争议,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孙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试图证明该财产系婚后取得且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谢某则提交了视听资料,包括双方离婚前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孙某当时已知晓该商铺存在并自愿放弃分割。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对视听资料及书证进行了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界限。若一方主张对方隐匿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在证据显示权利人明知财产存在却自愿放弃分割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支持事后反悔,体现了维护离婚协议稳定性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