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吴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中国籍)与被告吴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吴某支付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但未明确具体过错情形。后谢某以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诉请法院确认该条款效力并判令支付赔偿。吴某抗辩称该款项系对过往共同生活的补偿,而非基于法定过错的赔偿,且谢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行为。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协议条款解释及过错认定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协议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对被告过错的赔偿。被告吴某提交了双方沟通邮件及聊天记录,证明该款项为双方协商确定的综合补偿,并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法院强调,若协议未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为“过错损害赔偿”,且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存在法定重大过错情形,则不能简单将补偿性款项推定为过错赔偿。这提示当事人在起草涉外离婚协议时,应明确款项性质及法律依据,以避免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