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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子女由张某某抚养,胡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胡某某主张张某某长期限制其探视权,且张某某擅自将子女户籍迁出原籍,胡某某认为张某某违反协议中关于“保障子女稳定生活环境及父母平等探视”的隐含条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法院解释协议中关于探视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双方对“合理探视”的定义存在重大分歧,胡某某提交了一段张某某拒绝其进入小区探望的录音作为证据,主张张某某恶意阻挠。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胡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户籍迁移证明及视听资料(录音)。张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书面回应称已提供替代性探视方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模糊性及视听资料中双方沟通的真实语境,旨在厘清执行标的的具体含义。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胡某某享有每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的探视权,寒暑假期间可连续探视一周;张某某应配合办理探视所需手续,不得无故阻挠;若一方违反,另一方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在执行阶段的解释规则,强调涉未成年子女案件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通过调解细化探视细节,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利益,为类似家事执行案件提供示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