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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江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但未提及江某名下某理财产品。离婚后,孙某发现该理财产品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主张其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江某辩称该理财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孙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当时市场波动大未作处理,现属恶意诉讼。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江某目前处于哺乳期,孙某主张分割财产的同时,江某提出若财产分割不公将影响子女抚养权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障。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未列明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时效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孙某提交银行流水及理财购买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该资产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系双方共同好友,证言证实离婚谈判期间孙某曾口头提及知晓该理财存在,双方当时约定“暂不分割,日后另行协商”。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完整性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证人证言与书证,对财产性质及分割请求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孙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的处理界限。若双方在离婚时已知晓财产存在但约定暂不分割,视为对处分权的行使,事后不得随意反悔。同时,法院在裁判中兼顾了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对类似离婚后发现财产争议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