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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周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周某应于离婚后三个月内配合陆某将登记在周某名下的位于某市朝阳区的房屋过户至陆某名下,并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0万元。协议生效后,周某仅支付补偿款20万元,剩余30万元及房屋过户义务均未履行。陆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剩余补偿款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告函作为证据,证明协议存在及周某违约事实;周某提交了房屋存在抵押登记的证明,主张因无法解押导致无法过户。法院经庭审质证,确认了离婚协议的真实合法性及周某未履行主要义务的事实,双方对部分事实无争议,争议集中在过户障碍的免责事由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支付剩余补偿款30万元;二、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陆某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三、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履行。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配合过户,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违约方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