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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张某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归林某所有”。离婚后,林某发现张某名下有一辆登记在案外人李某名下的轿车,主张该车辆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纳入分割范围。张某辩称该车辆系李某所有,与己无关。林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张某曾承认该车系其借李某名义购买,用于规避债务及财产分割。双方对车辆权属及协议中“车辆”一词是否涵盖借名登记车辆产生争议,林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林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即张某承认借名买车的录音。张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行为发生在离婚协议签署前,且协议已明确“车辆归张某”,视为对其既得权利的处分。法院结合录音内容与协议上下文,认定双方对协议条款存在重大误解,遂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登记在李某名下的轿车为林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该车辆归张某所有,张某需向林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解释规则,当协议约定不明或存在借名登记等规避行为时,法院应结合证据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对于以他人名义持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登记名义而改变权属性质,保护了非登记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实质公平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