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沈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沈某某支付江某某“房屋装修补偿款”100万元,但未明确支付期限及具体计算方式。离婚后,江某某主张该款项为一次性现金支付,要求沈某某立即履行;沈某某则辩称该款项应理解为分期支付或抵扣其名下某商铺的租金收益,且双方曾口头约定以商铺抵债。因对“装修补偿款”性质及履行方式理解分歧,江某某诉至法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涉及财产分割方案的确定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沈某某曾口头承诺一次性支付;沈某某则提交了商铺租赁合同及证人证言,主张双方存在以租金抵扣补偿款的口头变更协议。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江某某的上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房屋装修补偿款”100万元为一次性支付义务,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某某支付该款项;三、驳回沈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上下文、交易习惯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认定。对于未明确履行方式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则上推定为一次性支付,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稳定性,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