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曾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子女所有,待子女成年后办理过户”。2023年,高某某主张该条款系附条件赠与,在子女未成年且未实际过户前可撤销,要求重新分割房产;曾某某则主张该条款系离婚整体安排的一部分,具有身份属性,不可单方撤销。双方就“房产归子女”条款的法律性质产生争议,核心在于该约定是否属于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抑或是不以财产交付为生效要件的离婚协议组成部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高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子女出生证明;曾某某提交双方离婚登记档案及沟通录音(视听资料),证明高某某在签署协议时明知房产未过户但同意该安排,且录音中曾某某明确表示该安排系为了保障子女未来生活,并非单纯赠与。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背景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高某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的诉讼请求;二、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子女所有的条款有效,被告曾某某应配合在条件成就时办理过户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子女”条款的身份属性,区别于普通赠与合同。此类条款是解除婚姻关系整体安排的一部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当事人不得依据赠与合同规则任意撤销,体现了司法对离婚协议稳定性和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