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林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一段录音,显示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隐瞒一笔50万元的存款及一套房产,并试图转移资产。林某某认为高某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并主张高某某因恶意隐瞒应少分或不分财产。高某某辩称该财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追索权,拒绝分割。双方对财产性质及是否存在恶意隐瞒争议较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某某提交了关键视听资料(录音文件)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隐瞒财产的事实;被告高某某则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试图证明财产归属及双方合意。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高某某确认该50万元存款及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向原告林某某支付折价款共计3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林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视听资料在证明“恶意隐瞒”中的关键作用。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与实质正义并重的理念,通过调解高效化解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