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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刘某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刘某某抚养,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离婚后,谭某某依约支付抚养费,但刘某某以孩子学业繁忙、身体虚弱为由,长期阻挠谭某某行使探视权,甚至变更居住地以躲避探视。谭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视权具体行使方式并责令刘某某配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探视权的实际履行障碍,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与父母探视权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谭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抚养费支付凭证及多次尝试探视被拒的聊天记录、录音等书证与视听资料;被告刘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体检报告及学校老师出具的证明,主张探视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双方围绕探视权行使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视权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若直接抚养方有合理证据证明探视确实不利于子女成长,法院可酌情驳回或调整探视方式。裁判启示在于,父母应理性处理离异后关系,不得以子女为筹码阻碍探视,亦不得滥用“子女利益”借口剥夺另一方合法权利,需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寻求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