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申请执行韩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韩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第三人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韩某净身出户并将主要财产转移至韩某名下,彭某承担全部债务,实则双方仍共同生活。债权人起诉后,彭某在履行部分债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韩某追偿剩余债务。彭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逃避债务,应属无效,韩某应依约或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韩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双方自愿,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拒绝承担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及债务分担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或相关衍生诉讼的审理法院(注:根据要素调整为审判程序描述)。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证据,证明“假离婚”事实;韩某则提交了离婚登记证明及子女抚养协议,主张离婚真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以及财产分割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离婚协议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但同时也警示当事人,一旦完成离婚登记,身份关系解除即生效。法院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与维护婚姻登记公信力之间寻求平衡,强调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对规范家事审判中的债务认定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