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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吴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邓某发现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于境外某国持有一处未披露的房产及相应存款。邓某主张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吴某故意隐瞒,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吴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应视为邓某自愿放弃追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漏财产的定性及离婚协议中概括性条款的效力,涉及涉外因素下的财产查明与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邓某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该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被被告隐瞒。被告吴某提交了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张该财产为其婚前所得。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境外形成的证据进行了公证认证程序的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邓某办理涉案境外房产的产权变更或折价补偿手续;二、被告吴某向原告邓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离婚协议中有概括性分割条款,若存在故意隐瞒重大财产情形,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体现了法院在涉外家事案件中,对境外证据审查及隐私保护的司法实践,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