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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博某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中国籍)与被告博某(外籍)于2018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2022年,蒋某发现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通过微信向该第三人发送暧昧信息及转账记录。蒋某遂以博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双方曾就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发生争议,蒋某认为博某隐瞒了部分共同财产及过错事实,要求重新分割并赔偿。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过错认定,且涉及第三人隐私及电子数据取证,社会影响较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电子凭证及公证处的电子数据保全公证书,证明被告博某与第三人的不正当关系及财产转移情况。被告博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促成和解,但因双方对过错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博某离婚;二、被告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电子数据可作为认定过错的关键证据。法院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障,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的证据采信与责任认定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