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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焦某某原系夫妻,焦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曹某某抚养,焦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曹某某发现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曹某某认为该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焦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曹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主张驳回诉请。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分割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婚姻存续期间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作为书证,证明该财产系婚后取得且被隐匿。焦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银行流水,主张财产来源合法性。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考虑到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双方调解意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焦某某同意将涉案商铺的50%产权份额折价补偿给曹某某,焦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双方就其他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再无争议。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涉及军人婚姻,亦需依法保障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协商高效解决争议,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司法资源的节约。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