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曾某某为规避巨额债务,协议办理离婚并将主要财产转移至曾某某名下,实则共同生活。后博某某反悔,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案件涉及“假离婚真逃债”的特殊情节,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及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同时,双方育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亦为争议点之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博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及存在逃债合意;曾某某提交离婚证及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虚假意思表示”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与债务产生的时间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及存款分割的条款无效,相关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原则重新分割,各占50%;二、未成年子女由博某某直接抚养,曾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双方确认对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若旨在逃避债务或损害第三人利益,可被认定无效。裁判启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并非绝对不可撤销,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法院将依据实质正义原则予以纠正,维护交易安全与家庭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