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马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朱某(女方)与马某(男方,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马某支付朱某经济补偿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马某仅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及房产过户义务长期未履行。朱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马某以军务繁忙为由推脱,朱某提交录音证据证明马某承认债务但拒绝履行。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离婚协议违约责任的平衡,争议焦点在于军人配偶在离婚协议中的履约义务及违约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沟通录音(视听资料),证明马某违约事实。马某辩称因部队调动无法及时办理手续,申请延期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确认马某对债务无异议但消极履行。双方就剩余款项支付时间及房产过户配合义务展开辩论,法院综合考量军人职业特殊性,在保障朱某合法权益与维护国防利益间寻求平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剩余经济补偿金7万元;三、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朱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四、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军人配偶的履约责任不因军人身份而免除,同时体现司法对军人职业特殊性的适度考量。裁判在保护非军人配偶财产权益与维护国防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为涉军离婚纠纷中协议履行争议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