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郭某某系夫妻,郭某某为现役军人。二人因郭某某巨额债务危机,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沈某某,债务由郭某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强制执行郭某某财产无果,沈某某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郭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沈某某认为郭某某恶意转移财产、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且利用军人身份规避责任,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郭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已履行完毕,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关联诉讼管辖,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债权人执行裁定书等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及财产转移事实。郭某某提交离婚登记证明及财产交付凭证,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沈某某与郭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沈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二、郭某某向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三、驳回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的法律效力边界,指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逃债)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严格审查离婚真实性,保护无过错方及债权人利益,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