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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周某某独自承担。离婚后,因周某某未履行该约定,债权人起诉博某某,博某某在清偿后向周某某追偿。审理中查明,婚姻存续期间周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博某某主张周某某应全额承担债务及赔偿精神损害,周某某辩称债务性质存疑且博某某亦有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家庭暴力对债务分担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立案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债权人还款凭证及报警记录作为主要证据,其中报警记录旨在证明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周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家庭暴力证据的关联性,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形式与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博某某关于周某某承担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的请求;二、驳回博某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额外费用的诉讼请求。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约束力,即便存在家庭暴力情节,若未直接影响债务性质认定,仍应优先遵循协议约定。同时提示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虽影响离婚损害赔偿,但不必然改变既定债务分担比例,体现了契约精神与家事审判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