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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邓某某承担。后债权人起诉张某某,法院判决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债务虽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但实际用于邓某某个人赌博及挥霍,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归属,请求确认该债务为邓某某个人债务并判令其全额补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债务性质认定的复杂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内部追偿的效力及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赌博记录鉴定意见及离婚协议书,证明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被告存在恶意举债行为。被告邓某某辩称债务用于家庭装修,否认赌博事实,并提交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双方围绕债务用途及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家庭实际受益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同时,确立了在追偿纠纷中,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存在恶意串通,法院不予支持内部追偿请求,体现了保护交易安全与维护家庭伦理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